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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冒用亲人乙的身份证、驾驶证、房产证等证明材料,将甲经营酒吧经营权及其公司名下的房产等资产多次重复抵押,向多人借款千万元,并将所骗取款项大量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后甲冒用乙的购买豪车并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车辆抵押落户手续,也未偿还贷款利息。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析】
甲冒用其妹妹的名义,订购豪车,并以其妹妹的名义签署了相关合同,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还款义务。甲以其妹妹的名义诈骗豪车的事实,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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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