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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某公司法人,甲的亲属乙因合同诈骗罪判刑,在某监狱服刑。甲在乙的指使下,为希望和感谢服刑监狱民警丙帮乙在劳动改造岗位调整、计分考核及违反规定帮其传递信息、物品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多次向丙行贿数十万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评析】
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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