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驾车出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甲(驾照累积12分被扣押)让乙冒充驾驶员留在现场接受处理,事发后因形迹败露。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评析】
甲在驾驶证累计扣分超过12分、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虽然形式上有驾驶证,但此情形已经表明其驾驶资格受到了法定限制,在此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故意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当认定甲系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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