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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等多人通过网络平台或经人介绍先后加入“AAA(某虚拟货币组织)”组织后,以发展下线通过计利返酬获得奖金或倒卖激活码等多种方式进行非法获利。部分被告人积极发展下线会员,该传销组织系境外向我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为国外组织所有,其持有的电子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本案例中甲等多人加入该跨境组织后,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发展下线通过计利返酬获得奖金或倒卖激活码等多种方式进行非法获利的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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