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估价师,甲的老板把一份评估工作派给他,并授意要保证授信额度,他心领神会。甲未实地查看,也未行情,根据客户的需求,在评估报告里虚构了三个用来参考的交易实例,又编造了详细的收益测算表。后甲受到评估费。但由于老板都没有返还贷款。贷款逾期,再次评估发现甲所作的虚假评估。
【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本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评析】
本案例中甲虚构评估数额,根据客户需求虚构交易价格,其所作所为不但严重违背基本职业道德,更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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