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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安排单位销售人员将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奶粉、烘焙原料等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金额数百万。乙协助甲在明知销售过期乳制品的情况下,制作各类财务报表,开具产品出库单,并联系相关物流公司安排过期乳制品出库,参与销售金额数百万。
【法律法规】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析】
甲乙将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奶粉、烘焙原料被重新包装,甚至被贴上虚假的生产日期标签销售,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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