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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担保人甲在发现乙后告知被告人丙,丙赶至找乙索要债务,乙无钱归还,丙即安排丁跟着乙向其索要欠款,并将乙非法拘禁一周。期间,乙多次遭到殴打变卖自己的房产出具借据后才重获自由。
【法律法规】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评析】
丙丁为索取高利贷,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期间多次对被害人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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