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称其与卖房人乙在中介店见面并签了合同,乙说房主是妻子丙的,并出具了丙的委托书。甲支付首付后,约定等乙还清房屋抵押贷款后就可办理过户手续。后又陆续付了费用。丙找到甲说房子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从来没有委托乙出售。此后,丙将甲和乙起诉到法院。在诉讼中,甲才知道乙当时出示的公证委托书是伪造的,丙也没有收到过定金。甲随即报案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析】
乙在根本不具备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实际能力的前提下,通过捏造事实、伪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必须的法律文件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对被害人财产肆意进行了处置,导致被害人无法追回经济损失,在主观上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 偶遇旧友求爱被拒暴力强奸案例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