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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偶遇老朋友乙,热聊之后互相联系方式。甲追求乙却被其严词拒绝,后甲约出乙并强行将身乙带往自己的朋友家中,在家中向某采用多种暴力手段强行与乙发生了数次次性关系。乙借机逃脱后,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评析】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甲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殴打、捆绑、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对乙实施了数次强奸行为,可酌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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