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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犯恶性不改再次作案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25 21:30:53 人气:47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在用手机上网时和成了好友。甲在聊天的时候让乙到其店内上班约定工资甲以让店主面试的名义将乙骗至某地走到偏僻处甲从身后抱住,用手掐住的脖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乙将甲的手咬伤,想要报警时,手机被抢走,乙乘机脱身。

 

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评析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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