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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在用手机上网时和乙成了好友。甲在聊天的时候让乙到其店内上班约定工资。甲以让店主面试的名义将乙骗至某地。走到偏僻处甲从身后抱住乙,用手掐住乙的脖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乙将甲的手咬伤,乙想要报警时,手机被抢走,乙乘机脱身。
【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评析】
甲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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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