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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为某公司总经理。甲以某产品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高额回报的方式向他人筹集资金。甲收购了某公司,任总经理并成为实际负责人,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甲利用公司身份逐渐扩大融资范围。为进一步获取资金,甲蓄意虚构事实,制造其有雄厚经济实力、所经营的新产品可获得高额利润的假象,以高息或者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向社会公众集资。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家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上亿元,骗得的款项被其用于赌博、支付高额利息等。
【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析】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甲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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