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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行业内知名人士。曾任某厂经理,因经营失败,欠下上百万债务。后甲进入某公司,影响力明显,后她开始利用影响力吸取公众存款。她将自己的合同向公司抵押借款。同时,利用他人的合同向公司进行抵押借款。再将借出来的钱款高于一般利息贷给别人,赚取差价。以高利息作为诱饵,低利息借入,再高利息借给他人,进行资金拆借,后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偿还借款,案件事发。
【法律法规】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析】
本案例中,甲利用其身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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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