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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毕业后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利用自己熟悉学校收费流程的便利,精心设计“学费陷阱”,向在校生谎称自己认识学院财务处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学生代交并减免部分学费,每名学生缴费后可以给甲提成。乙联系了数十名同学,收取数十名学生的学费,从中加收学费获利上万元,乙将其余学费数十万元转给甲。甲向缴费学生出具了伪造的学费收费票据。2
【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学生的学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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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