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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从其表姐租住的公寓中,转租了一间卧室。甲在明知热恋男友乙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容留其在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后在甲租住的卧室内,查获吸管、锡纸、打火机等吸毒工具及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物,经过尿液AC检测鉴定甲没有吸食毒品的行为。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评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案例中的甲在明知男友吸毒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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