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获刑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22 21:52:06 人气:48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在担任国家公司招标事业部项目经理、国公司招标工作招标采购管物资采购专责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次收受多家中标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共,为涉案中标企业在国家公司招标工作中谋取利益。在审理过程中,任悟成能够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评析

利用招标采购管理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投标企业给予的现金,甲应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上一篇: 判8年可以减几年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