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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男女朋友,甲将银行卡交给乙告知密码,代其取钱。次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乙想到未曾用过甲的钱,遂起意拿走甲的银行卡,取走卡里的钱以作补偿。乙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卡放进甲的钱包,窃走甲的银行卡。后甲取款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调包,怀疑是乙盗走了自己的银行卡并取走钱款,于是报案。
【法律法规】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评析】
本案例中,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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