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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协商以向外地某厂供货的名义,通过赊账的方式在某市场收购材料,再将收购来的材料低价销售从而套取现金,两人分工明确,在没有注册某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刻制印章并招收员工,使用某厂外地办事处的招牌,打着供货的幌子,以赊账的方式在市场大量收购材料;期间,伪造了某公司与某厂相关合同和文书后向其供货的药商出示,翻看,以便取得向其供货药商的信任。后甲乙将收购的材料低价销售;甲乙因拖欠药商货款金额巨大且无法偿还,便关门潜逃。
【法律法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析】
甲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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