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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患病在医院外科室死亡,甲的家属乙及其他亲属闻讯赶到医院。死者亲属认为医院对甲的死亡负有责任,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乙和家属将死者甲尸体的医生办公室,将甲的尸体装殓入冰棺,在医生办公室摆设灵堂,并在办公室门口燃放爆竹,乙还在办公室内燃烧火纸。民警在多次劝阻无效。
【法律法规】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
【评析】
乙明知死者亲属聚众在医院停尸滋事,仍受死者亲属之托购买火纸、油烛、爆竹等用于在医院祭祀的物品,并积极参与抬冰棺、在医生办公室烧火纸等事宜,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对其依法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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