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被指应对一笔数十万元的债务负责。甲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手写的借条,落款人是甲的前夫乙。甲诉称,根据相关法规,这笔债务发生在甲乙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应该承担偿还义务。别人借的钱,你不知情也没花,你到底要不要替TA还债?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非法债务法院不予保护,绝不能让无辜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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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对方整容,能以欺诈主张离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