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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盗窃数份烟酒,将烟酒出售给乙,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收购上述烟酒。后甲盗窃多名被害人物品。乙在明知甲出售物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法律法规】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
【评析】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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