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件分析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9/14 22:46:23 人气:35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居住的地方边境某国接壤。两人组织了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外国人,坐上大巴车,运送至某地打工。途经县时,被警方拦下来,因为大部分人无证件、无入境记录,他们涉嫌“偷渡”外国人被遣返的同时,2名组织者被逮捕。

 

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

 

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评析】

被告人甲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


上一篇: 公司制造制售假农药案例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