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应聘到某研究院,任职电话销售员。入职后不到十天的时间,甲破解了公司的密码,转移窃取数十万条客户信息,其中数百条通过网络销售,通过这种形式非法获利,其窃取的资料致公司损失数十万元。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评析】
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并转移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上一篇: 数月吸收赌资过亿案情分析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