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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情侣,甲为了达成乙想吸毒的心愿,遂联系朋友丙,当得知丙正在宿舍内吸毒,就请求他让乙一起吸毒。丙同意甲送乙到宿舍内吸毒。其间,甲一直在房间内等候,直至乙吸毒完毕后带其离开。
【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评析】
本案例中,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甲为满足乙吸毒的愿望,联系好友丙,甲的行为激起丙容留他人吸毒的犯意,属于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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