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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功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总之,所谓立功即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上述所列的各种立功表现是各自相对独立的,即罪犯只要作出其中一种即可认为具有立功表现而可以获减刑奖励。
二、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以下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5、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6、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
7、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
8、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9、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三、立功犯罪分子的法律保护
立功是刑法设定的对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予以刑罚奖励的制度,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从事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鼓励与肯定。但立功的犯罪分子因为其立功行为涉及揭露他人犯罪、协助抓捕罪犯等与他人利益紧密相关的内容,易被他人憎恨甚至报复,因此对立功的犯罪分子应予以法律保护,避免因其立功行为引起的人身危险。
从立功行为的法律性质看,对立功行为予以法律保护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立功行为应认定为个人隐私。隐私权属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法律对其予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私生活秘密权,它不仅指所谓“坏事”,也包括某些生活中公认的“好事”。只要是公民合法享有的、个人不愿意无条件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真实信息,都可以列入“隐私”的范围,如巨额彩票获奖、捐赠、赞助等。立功行为尤其是检举、揭发、协助抓捕、提供犯罪线索的涉案立功,关系到立功犯罪分子的人身安全利益,是否予以公开,应由其本人权衡,对其不愿意公开的,应认定为个人隐私,依据民法和诉讼法予以保护。
对犯罪分子立功行为予以保护应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中。对有立功表现且本人不愿意公开的犯罪分子,出于对其隐私权和人身安全的保护需要,在诉讼中,应当避免公开其立功行为。具体做法是:①侦查、检察人员在立功者或立功对象作为当事人的侦查、起诉案件中,应将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作为其个人隐私不向社会及立功对象泄露;②在审判阶段,涉及当事人有立功表现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开庭审理,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③在诉讼文书及公开宣判中,应将立功情节概括表述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即可,而不表述立功行为的具体内容;④立功对象为同案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开庭审理中,应当将其他被告人押到庭外,仅留立功者对立功证据当庭质证;⑤立功对象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中,为避免披露立功者,在向立功对象出示相关证据时,应将立功者名字隐去。
上述就是对“立功的途径有哪些”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主要包括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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