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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在任职期间,数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名义联系某合作公司经理,谎称为核销单位费用所需,与对方签订了两份虚假工程设计协议书,合同金额达数十万元。赃款全被挥霍。甲还利用承揽工程和高设计工程之机,以上述同样手段和理由与对方签订两份虚假工程设计协议书。款项全被挥霍。甲因遭举报而被检察机关传唤。在讯问中发现核查举报的贪污小额款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但其主动交代了上述贪污事实。
【法律法规】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评析】
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侵吞单位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属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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