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某大学的辅导员,辞职后,他通过QQ认识了乙(另案处理)。“对方说,可以利用大学生身份信息办理分期购机业务,取得手机后再卖掉,每名学生每部手机给500到1000元好处费,再给分期平台还3次款,剩余的钱两人平分。”他觉得有利可图,就答应了。后甲找到该校的辅导员数人,让他们联系学生,每介绍一名学生网贷分期购买一部手机,辅导员得到提成。甲在其租赁的门头房挂上“某公司”牌子,让乙以“***”的名义与学生签订保证协议。这样一来,几名涉事辅导员就去“忽悠”学生了。涉案辅导员拿到上万元好处费。直到借贷公司打电话催促还款,老师学生才意识到上当受骗。数十名学生上当受骗,涉案金额高达百万余元。
【法律法规】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析】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唯一证件,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如果别人在网络上以你的名义签订借贷合同,那么承担法律风险的将是你自己。”本案例中甲先后骗取该校学生的信任,冒用受害者名义,从互联网平台零首付分期购买电子产品或借贷,涉案金额高达百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一篇: 危害国家安全罪会判刑多久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