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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判缓刑开除公职吗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23 21:39:57 人气:52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一、国企判缓刑开除公职吗

 

依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国企职工受到缓刑处罚的,一般不会被国企开除,但会对处罚缓刑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

 

6、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国有企业债务执行难的原因

 

1、货币偿付能力极差。

 

许多国有企业在执行中,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可供执行,而厂房设备是维持正常生产运行的最基本要素,债务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多数又是银行等金融部门,申请执行的要求往往是希望实物变现。

 

2、连环债务情况严重。

 

从案件执行中查证的账面情况反映,有的国企资产情况尚可,固定资产外的应付应收款中,有大量的应收款,但这些应收款,有的存在质量纠纷等原因,不能成为到期进行执行;有的已成了坏账、呆账,无法收回。

 

3、担保债务数量较多。

 

担保行为大多发生在前几年,部分担保纠纷系行政指令性担保,有的原本较好的企业同时为多家企业担保,担保额度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为担保所累。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抗情绪较大。

 

4、转制不规范。

 

部分国有企业转制、重组等企业改制行为不规范,原有债务落实不明,改制后的企业对转制或重组前的债务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三、国企职工内退的条件

 

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当上述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时职工才能“内退”,否则企业擅自对职工以“内退”对待或处理是违反政策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的。国务院111号令发布后,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中有违规行为,原劳动部1994626日下发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文件指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259号文件文件还规定: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发[1999]8号文)《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从以上的政策规章可知,执行国务院法规中的“内退”是有严格条件的,违反了上述政策规章办理的“内退”不会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上述就是对“国企判缓刑开除公职吗”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国企职工受到缓刑处罚的,一般不会被国企开除,但会对处罚缓刑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处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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