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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因欲从乙处借款,需提供房产证并做公证。为此,甲在某地区办理假证处,花一笔小钱办理了自己居住小区的假房产证,并利用该伪造的假房产证,以抵押形式从段某处拿到一张存有20余万元的银行卡。后乙持该证件去查询验证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该证属于伪造并予以扣押。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析】
本案例中甲为了用于借款抵押而伪造《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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