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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卖淫案具体案情分析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16 21:26:10 人气:47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小明为A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管理者。A公司多年提供卖淫活动服务。在竞标时与其他投标人串通,以低价中标,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低价交纳电费贿赂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评析】

本案例中,甲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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