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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无证据 起诉不当被驳回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25 21:32:28 人气:34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被告向第三人出具欠条载明共欠款**万元。原告提起诉讼,认为第三人已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要求被告向其履行该债务。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欠条和债权转让通知各一份,但未能证明被告是否收到了该通知。被告对该通知不予认可。

 

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评析

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证明第三人已将该债权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原告。故原告就本案诉争的欠款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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