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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原为A公司股东,甲为该公司业务主管。后甲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有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同日,双方还另签订了协议,约定公司将债权及该债权产生的利息无偿转让给甲,约定时间将证明上述债权的凭证交付甲,并分别向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出具债权让与通知书,告知有关债权让与事宜,事后,公司未按约定移交债权凭证、通知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A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赠与合同,随时可以撤销。
【法律法规】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评析】
乙在协议中约定受让甲股权,公司自愿将债权无偿转让给甲,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公司在甲催讨后,仍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按约定赔偿甲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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