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件】
甲为某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期操纵公司,恶意多年不召开股东会,并安插其亲属及亲信在公司中担任经理和财务主管等要职,致使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一无所知,严重侵犯了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甲起诉到法院行使股东知情权请求公司提供原始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评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甲作为公司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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