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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丙系甲公司股东,该公司自设立至提起诉讼,未向其送达过财务会计报告,未分配过红利。其要求查阅该公司会计账簿,被无故拒绝。甲公司称,其正在以丙损害甲公司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有理由相信丙查阅股东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法院曾作出过判决,认为丙在未经正常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职务的便利,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造成了甲公司损失等。
【法律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作出了引导性规定,可以借鉴下:(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二)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三)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四)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评析】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会造成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以及该股东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担任高管等职务的,允许该股东其查阅会计账簿后可能会损害本公司的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其查阅相关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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