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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称: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本案涉诉的房屋。房屋出卖人被告、房屋买受人甲与居间方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屋一套出售给甲,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甲和被告因一些问题发生争议,被告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终止履行房屋经纪合同的通知。之后被告又以相同价格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与自己签订的合同。
被告辩称:原被告租赁合同是临时编造的,不存在优先购买权。之前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甲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该判决现已生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履行生效判决。
【法律法规】
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法律在保障出卖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赋予特殊主体以特殊利益的一种制度。而出卖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则体现在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评析】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甲共同侵害原告的优先购买权,此外现已有生效的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应继续履行与甲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相悖,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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