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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工作于某外企。因其入职简历中声称毕业于名校、曾在两家知名企业有长达八年经理的工作经验,该公司外企答应给甲优厚的薪酬待遇:试用期三个月,约定转正后月薪。公司人事部门正在核对人员基本信息,发现甲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上的编号竟然是虚假的,再与周某简历上所载的其曾经工作过的公司联系,发现简历上所载的相关工作经历的职位及工作时间亦为伪造。公司人事告知甲公司无条件正式解除和甲之间的劳动合同,将甲辞退。甲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明确告知甲无条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解除通知在到达周某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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