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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乙是多年好友,平常私交颇好甲将一笔现金借给甲,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甲向乙出具了一张借条,但是将该借条中的借款人写成甲经营的A公司。甲在借条的落款日期下一行处签上了名字。后甲辩称其是替A公司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生产。写借条时因忘了带公司公章,才在借条中写上自己的名字。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58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是借款关系发生的重要凭证,应当载明完善、严谨的合同条款。虽然借款的落款人是A公司,但是并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甲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借款行为是受公司委托或指派,更主要的是该借款并未进入过A公司的账户内,用于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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