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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金融债权转让到外国公司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15 21:08:51 人气:44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A银行借款,借款期限1年,铺面和所有报建资料作抵押。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发放贷款,但是双方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依法设立。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仅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借款及利息未还A银行将该债权转让,几经转让给某国外公司C。之后,C公司就该不良债权转让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评析

案涉贷款债权经过多次转让,均系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所转让的债权也是依法成立并具有可转让性,且依法通知了债务人,外国公司C受让债权也已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C公司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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