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资产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区别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11 14:54:51 人气:31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系姐弟,与是夫妻关系。市设立了A有限公司。A公司《章程》第五章第十条的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资占60%的股权并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资占40%的股权。乙丙在第三人的见证下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支付给一笔费用作为甲丙劳动报酬,此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经济关系以及债权债务的纠纷并配合完成公司变更手续乙丙协议中还约定,将由经手工程债务打入被告的账户,由偿还。认为乙丙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将乙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达成的协议无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析】

股权转让的条件更为严格,特别是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时,不仅要求签订股权转让的书面协议,并且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而资产转让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转让协议即成立,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对乙丙签订协议性质的认定是确认该协议效力的突破口。作为A公司的股东仅有权转让其股权而无权转让公司的资产,而在丙的帮助下乙完成了一系列的手续,因此,可以认定签订的协议实质上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乙丙的转让协议无效。


上一篇: 利用电脑技术破解软件低价出售产品案件

下一篇:下一篇: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条件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