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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脑技术破解软件低价出售产品案件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11 14:54:35 人气:31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小明精通计算机,利用自己的计算机技术破解了市面上的某款修复软件的注册码,序列号信息,并且在某网络商户中低价出售,网店中售卖出的数量巨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评析】

软件使用注册码、序列号等保护方式是共享软件普遍采用的反盗版措施,也是目前最流行、最普遍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本案例中小明破解原告软件注册码技术的行为,属于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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