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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原系夫妻关系,甲结婚前就已就购买某房屋并签订了《预售合同》,后甲交纳了房屋首付款,并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婚后,乙提出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于是甲乙共同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共有情况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共有份额50%。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评析】
涉案房屋虽系甲婚前购买,但甲乙登记结婚后,甲自愿同意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双方各取得房屋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份额,该事实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认定。关于分割意见,双方均主张房屋归己所有,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补偿,考虑到双方的各自财产状况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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