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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称: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近几年,被告经常生病住院,本人已负担不起被告的医疗开销,被告住院不能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二人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被告一直操持家务,付出较多,现虽经常生病,但是也可以照顾原告的基本生活起居。
【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评析】
原被告虽然是再婚组成的家庭,感情稳定,生活尚可自理,原告不同意负担被告的医疗费用无法律根据,怠于承担夫妻之间互相扶助的责任,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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