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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乙同居后甲与前夫离婚。几年后,乙与前妻离婚。期间,乙出资以甲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号房屋。甲取得所有权证后与他人交往。乙以双方为同居关系,1号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将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根据出资情况及甲的过错分割1号房屋(房屋归甲所有,甲按乙的实际出资比例给付房屋补偿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郑某主张其与王某为同居关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该主张的成立,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
【评析】
甲乙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基于此种特殊关系,乙的出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权。赠与行为已完成,乙主张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赠与,因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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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