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怎么处理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9/7 22:04:29 人气:56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屋。同年签订《房屋共有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为二人共同购买,产权为二人共有,后来一直在此房屋共同生活。甲乙分手后,乙与案外人登记结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房屋归所有,按照房屋现值的二分之一给付房屋补偿款)辩称,房屋虽登记为共同所有,但并未实际出资,房屋分割条件不成立,不同意的起诉请求。

 

法律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92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故共同共有关系结束后如何分割共有物,应区分共有人之间财产关系。

 

评析

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虽有共同所有的约定,但此约定并非等同于份额均等。查明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后,根据出资比例计算出补偿款数额再决定房屋归属


上一篇: 一方隐瞒真实年龄结婚数年可以起诉撤销婚姻吗

下一篇:下一篇: 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