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案 情】
原告甲诉称,其与丈夫乙协议离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乙允诺给予其一笔财产。签字离婚之后,乙写下一张欠条给甲,称稍后支付,但一直未能如约履行。甲在与乙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仅仅载明“共同财产和债务双方各自一半,无其他债权债务”,并未以书面形式将财产分割款加以明确。
【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评析】
本案中,乙在赠与财产交付给甲前随时可以撤销该赠与,且赠与人乙不交付时,甲要求其交付的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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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