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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婚后,甲将婚前存款转至乙银行卡,并将工资卡也交予乙,由乙负责家中开销。后甲诉讼离婚,并要求乙返还其婚前存款。乙同意离婚,但称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间消耗完毕,不能返还。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
【评析】
虽然存款系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乙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存款消耗完毕,故甲不得再主张乙返还该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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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