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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甲名下。甲因借款合同纠纷,其名下的该套商品房被法院查封。后甲乙协议离婚,约定房产为乙所有。后法院裁定拍卖该商品房,但乙却以该商品房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评析】
法院已经对该商品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甲乙仍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约定该商品房归以所有,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甲乙分割共有财产,并未征得债权人的认可,显然无效。因此法院能够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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