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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一人独自生活,其女乙生活在国外。甲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本人名下。后搬到敬老院并将该房屋出租以支付相关费用。甲突然去世。乙回国办理丧事时,自称是甲老伴的丙称甲生前留有遗嘱,将其房屋留给丙继承,并有手机视频为证(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分段保存)。与乙协商未果,丙起诉要求按照甲所留视频遗嘱判令遗产由其继承。
【法律法规】
《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评析】
《民事证据规则》规定,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疑异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视频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以分段形式保存于手机。因此丙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疑异,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不足以认定甲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因此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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