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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育有两个子女,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两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去世,乙立下代书遗嘱,将两套房屋中的大房留给儿子丙继承,小房留给女儿丁继承。后丙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处理涉案房屋。乙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AB,A为代书人。代书遗嘱上有乙和两位见证人签名,立遗嘱过程有视频为证。丁对代书遗嘱和视频真实性均不认可,但经法院释明未申请司法鉴定。经核实,代书人A系丙朋友,B为丙的员工。
【法律法规】
《继承法》规定,虽可认定代书遗嘱确属乙签字确认,但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
【评析】
本案中,见证人与其丙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故该代书遗嘱无效,上述遗产房屋中属于乙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因此,若条件允许,最好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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