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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恋人,恋爱期间乙多次以投资的名义向甲借款。其后,甲与乙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甲多次向乙催讨所借款项,但乙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甲对乙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甲一纸诉状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归还借款及相关利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甲并没有明确表示出涉案金额为赠与,乙也没有证据证明甲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根据相关证据来确定款项是否为借款,若涉案金额是需要偿还给甲的,因此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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