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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外籍男子小明和我国女子小红恋爱,为筹划婚事,小明在国外开出单身证明,证明其有缔结婚姻的能力,并注明欲结婚对象为小红。小明斥资为小红购买婚房钻戒车辆又将外国存款汇入国内账户及小红账户。小明向小红出具书面证明,内容为小明小红属恋爱关系,所以自愿将购房首付赠送给小红作为购房资金。纯属自愿赠与行为……”婚事筹办进行的十分顺利,小红却突然“变卦”。因此小明上诉要求返回彩礼。
【法律法规】
我国合同法186条和192条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以下限制条件:
1.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即标的物交付或登记之前行使。如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则不得撤销;如标的物部分交付或登记的,则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2.须是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才可撤销,已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3.须是不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为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评析】
赠与系实践性行为,通常发生效力。但是,小明给付前提是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赠与条件。如果双方仅为普通的朋友关系,小明无任何条件的赠与大额钱款,不符合社会生活常理。实际上,小明交付小红财产,表面上系赠与,实质上是附有条件的,该所附条件就是与小红保持恋爱关系并最终结婚。故小明赠与的民事行为未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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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